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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 業務內容:受理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申請。
    • 可申請返還財產所有權的標的物包含:
      1. 不動產包含土地、建物
      2. 動產則包括現金、藝術品及首飾、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及船舶物資、有價證券等。
    • 申請返還財產所需提供之證明文件:
      1. 若是不動產,建議可以提出當時的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權狀、日治時期土地臺帳、不動產納稅證明文件。其中不動產相關謄本等可向全國各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2. 動產可提供取得或沒收之相關證明。
    • 財產所有權之返還方式:
      1. 有原物返還或金錢賠償。
      2. 可原物返還之情形:
        (1) 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2) 有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原財產現仍屬第三人所有。
      3. 金錢賠償之情形:原財產無上述情形,或已滅失致不能返還者。
    • 金錢賠償之計算方式: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下稱權利回復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計算。
      1. 不動產:
        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
        一、土地依本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計算之。但公共設施用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價值。
        二、建物依本條例施行之日之重建價格。但無法計算重建價格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得認定為500萬元以下之價值。
      2. 動產:
        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
        一、現金: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面額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二、藝術品及首飾:依本條例施行之日之估算現值。
        三、汽車、家中雜項動產、事業經營單位所有財物及船舶物資: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價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四、有價證券: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現值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
      3. 估算之價值總額,將以權利回復條例附表二之賠償比率計算實際賠償金額。
    • 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遺產稅,並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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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辦理流程
     
收案
  1. 受理申請人親送或郵寄至本會之申請資料。
  2. 確認必備文件有無缺漏;若有,函請申請人補正。
  3. 函知申請人本會已收受案件。
調查
  1. 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庫及調閱其他機關之公文檔案。
  2. 若申請人為被害者家屬,函請戶所提供或確認申請權人存歿狀況、申請人及被害者之親屬關係等資訊。
  3. 請申請人陳述意見。
  4. 辦理聽證會(若財產為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原財產現仍屬第三人所有)。
  5. 依上述調查結果,確認權利回復方式(原物返還或金錢替代賠償)
呈核

將申請相關文件、上述調查資料與文件及核算結果進行會內呈核。

董事會審查

將呈核通過之案件交由董事會審查。

辦理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事宜

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依下列原則辦理返還或賠償事宜:

  1. 返還原財產者: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所有。
  2. 以金錢賠償者:通知申請人到會領款。
    (賠償金於3年內完成給付,並得分期給付之)

 

  • 辦理時間:
    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9條規定,本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 案件辦理概況
    • 歷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審議結果
 
2023年                          件數:以被害者計
月份 受理案件數 董事會決議案件數
核定件數 駁回件數 累計決議案件數
2月 41 0 0 0
3月 38 0 0 0
4月 25 0 0 0
5月 23 0 0 0
6月 21 0 5 5
7月 19 0 16 21
8月 11 0 11 32
9月 15 1 14 47
10月 10 2 10 59
11月 8 1 7 67
12月 6 2 13 82